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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关于修订并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系列制度文件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津中医国资处〔20232

 

 

二级单位、部门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开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现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并修订了10项相关管理制度,现将文件引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2.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3.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环保管理办法

4.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5.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6. 天津中医药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7.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8.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9.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0.《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附件1

天津中医药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第一条 实验前应做好预习,熟悉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提前15分钟进入实验室,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无故迟到者,不准进入实验室。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实验服,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准将食物、打火机、充电器等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内,不准在室内吸烟、打斗嬉闹、随意乱扔杂物。

第三条 实验前学生应按照实验指导书对实验所用仪器、药品、器材进行认真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教师。实验过程中必须服从教师指导,要认真地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未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仪器设备,以免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生按照实验要求做好准备,经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接通电源、气源,启动设备。电源接通后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岗位。

第五条 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接触带电设备进行实验,要严格操作,注意防护。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应首先切断电源,停止实验,并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不能自行拆卸仪器设备。

第六条 实验中要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实验后应请指导教师检查实验数据,按规定认真书写实验报告。

第七条 实验课结束后将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及场地整理复原,实验中使用过的电器设备(例如:吹风机等)要及时切断电源,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品,应放入指定地点或器具内,做好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八条 课外时间无预约与审批,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要提前预约,经实验室主任或管理人员审批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入后应在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具体事宜可参照《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实验室发生突发情况时,迅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处理;若现场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或有其他不可控突发情况,应在现场指导教师指挥下迅速撤离现场。有条件切断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态扩展。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一切物品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员批准,严禁带出室外,借出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附件2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为保障和维护实验室人身、财产安全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和安全用电等工作,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 防火、防爆炸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有专门的安全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日常检修记录。

第二条 电路、水、气、管道等设施布局安全规范,保证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 实验室配有消防设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按期更换,消防器材要放在规定的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四条 实验楼内严禁吸烟,严禁停放电动车并为电动车及电池充电。

第五条 严禁在楼内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电焊、气焊。

第七条 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要妥善分开保管,应按药品的性能,分别作好储藏工作,注意安全。

第八条 各种气体钢瓶等特种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压灭菌器放置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避免事故发生。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立即进行整改。

第二章 防盗、防破坏

第十条 加强防卫,经常检查,堵塞漏洞,保证实验室的安全。

第十一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无人时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会客,不住宿,未经领导同意,谢绝参观。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现金过夜,不得存放私人贵重物品。

第十四条 实验室门窗要保持完好,做到防盗、防破坏、保证实验室安全。

   第十五条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许可,实验室的钥匙不得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三章 防水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上、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实验楼要有自来水总闸,各实验室设置分闸,总闸由值班人员负责启闭,分闸由有关管理人员负责启闭。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用完水后,一定要关闭好水龙头,保证用水的安全。

第十八条 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用水设施完好,水暖部件、陈旧老化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安全用电

第十九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工作需要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供电线路安装布局要合理、科学、方便,大楼有电源总闸,分层设分闸,备有触电保安器。

第二十二条 总闸由每天的值日人员控制,分闸由各室的管理人员控制,每天上下班检查启闭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用电源总闸设在讲台附近,由任课教师负责控制供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安全,决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扑灭。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救治。

第五章 实验操作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教师和实验员要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任何实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仪器设备出现漏电现象应及时报修,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按照要求正确规范使用相关防护装备。

 

 

 

 

 

 

附件3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环保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废弃物主要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第二条 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放入指定的容器内并贴好标签,集中冷冻存放,统一运送至有废弃物处理资质的专业厂家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实验用麻醉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麻醉品、药品管理规定。

   2.实验用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3.盛装、研磨、搅拌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四条 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的暂行规定

1.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2.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

   3.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气体实验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由各实验室回收、保存,定期处理。

 

 

 

 

 

 

 

 

 

附件4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从事与生命科学相关、在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微生物的实验室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生物

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生物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技术安全隐患整改。

(二)党委安全工作部负责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的防

火、防盗、防恐等工作,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参与处置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三)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物医学实验

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生物实验室安全

负主要管理责任。

(四)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间实验室的生物安

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参观)的所有人员对自己

的生物试剂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生物安全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级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五条 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的实验室中进行,其他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或二级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在三级、四级实验室中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所有事项,参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七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由二级单位统筹规划,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经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审批同意后,向属地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八条 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承担生物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 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三)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生物实验室,

必须采取国家相关要求的有效措施,严格防止采集过程中发生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感染。

第十条 生物实验室应设专人建立实验档案。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生物实验室应当对实验中产生的废水、废气以及其他生物实验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环境污染。生物实验废弃物安全处置方式:

(一)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二)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存,贴好标签,按相

关要求规范保存,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公司进行清运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验室的详细情况,确定各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本部门的生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部门人员进行预案演练。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将事件详细资料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生物安全委员会,在委员会统一指挥下,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危害蔓延。

第十四条 对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需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5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医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所有教学及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均需经过学校实验室及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党委安全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三条 制定科研、教学实验所用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时,科研人员、任课教师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实验大纲或实验指导书规定的实验项目所需危险品种类、数量,严格把关,禁止超品种、超数量。校内实验室严禁进行剧毒或生成毒、麻品的实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含化学药品、试剂和高压气体,其中化学药品和试剂包括:毒害物品、遇湿燃烧物品、氧化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液体、腐蚀性物品等八类;高压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乙炔气、高纯氧气、高纯氮气、普通氮气、高纯氖气、氦气、液氮、压缩空气、二氧化碳等。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设立危险化学品专柜,指定专门负责人和专门管理人员;做到根据需求量购置,不准过多储存。

第六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填写危险品领用单,由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严格登记领取人员、品种、数量。

第七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品时,必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其中一人是负责人或责任人)二人以上在场,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领出后放在实验室内的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由双人分别保管,必须双人在方可开启。药品入柜和配发时,二人需在场监督使用,使用全过程做好记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八条 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不同性质的危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十条 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爆炸的危险品要存放阴凉地点。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要设有专柜,两个专人管理,专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在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三条 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贮存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库或专柜内。危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柜内原则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不同类别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柜内贮存。

第十七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有关部门依照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天津中医药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购置、使用、存储各环节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长统一领导。各二级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做具体工作的审核员。

第二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实验室三级管理。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采购供应工作,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三条 制定科研、实验教学所用易制毒化学品购置计划时,科研人员、任课教师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实验大纲或实验指导书规定的实验项目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种类、数量严格把关,禁止超品种、超数量申请购置。在申请购置前申请人应先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置、使用申请》与《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明细表》,经本单位或部门开会讨论,审核批准后,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签字盖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使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明细表》及会议纪要申请购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进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见附表1)。

第四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学校所在区域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凭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向公安局许可经营的公司购买。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向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的相关手续,科研人员、教师、实验室负责人在制定计划时应统筹考虑、科学计划,保证各类实验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出与使用

第六条 各实验室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双人领出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注明领出时间、品种、数量、使用人。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只能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禁止挪做它用。使用者应认真做好使用记录,有存余的及时收藏保管,并注明余量;要经常性进行账物核对,发现丢失应及时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同时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如遇实验临时增减需调拨易制毒化学试剂,应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调拨单》,各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拨。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液,要集中存放在放置废弃物的指定区域,交由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与保管

第九条 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要设专人保管,双人双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做到不外借、不外给、不外拿、不做它用,如果由于保管不善出现问题,当事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地点要严禁烟火,远离火源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及使用人员更换时,易制毒化学品的账物的移交要清晰,要有移交手续。

 

 

附表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

3.胡椒

4.黄

5.黄

6.异黄

7.N-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新碱☆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

3.三氯甲

4.乙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

3.甲基乙基

4.高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附件7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实验试剂采购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实验试剂申请、审核、购买等环节的监控,根据市教委关于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学、科研用所有实验试剂采购均试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试剂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试剂包括化学试剂(普通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生物试剂、国家特殊管理药品等。

化学试剂:是指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纯净化学品。

生物试剂:是指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或有机化合物,以及临床诊断、医学研究等用的试剂。

国家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实行比其他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三章 化学品采购

第四条 我校教学、科研用所有实验试剂采购均需通过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试剂管理平台进行采购。

第五条 普通化学试剂购买由申请人通过学校实验试剂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后,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即可进行在线购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国家特殊管理药品,由申请人通过学校实验试剂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后,经学院领导、党委安全工作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逐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在线购买。

第六条 学校实验试剂管理平台只对我校教师开放,应由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学校实验试剂管理平台上进行购买。

第七条 在学校实验试剂管理平台上同一家供应商处,单次购买实验试剂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若超过1万元必须另附购买合同。

第八条 学校实验试剂管理平台严禁虚假交易。一旦发现教师参与虚假交易,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结算付款

第九条 学校实验试剂管理平台生成的采购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必备凭证之一,由教师本人持采购清单及相应的正式发票自行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款。

 

 

 

 

 

 

 

 

 

 

 

 

 

 

 

 

附件8

 

天津中医药大学

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压力容器在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维护保养、报废中的技术安全管理。

第二条 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容积大于30L的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三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按照市质监局要求每四年复审一次。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教学实验用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备案工作。

(二)制定、完善实验用压力容器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查实验用压力容器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

(四)组织实验用压力容器的技术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我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负有主管责任,其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使用、维修、保养等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压力容器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组织编写、修订和执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档案。

(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三)做好本单位压力容器的购置论证、安装、验收、注册材料申报、检验、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检验、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确保其运行安全。

第六条 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间实验室内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在实验室工作(含实习、参观等)、学习的人员对压力容器使用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及注册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购买实验用压力容器前,必须填写《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申购承诺书》,且经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科审批,并配合完成注册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须经具有资质的销售单位购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压力容器,并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条 所购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后应将相关材料(含产品质量证明书和详实的证明材料,以及产地压力容器检验所出具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购压力容器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专业人员和独立操作空间。

第十二条 禁止将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及检验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应将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证置于压力容器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备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登记表。

(二) 压力容器及其部件出厂技术文件及资料。

(三) 压力容器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运行使用、维护记录。

(六) 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压力容器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发现隐患及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关停设备,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使用单位接到报告应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排除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压力容器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强令关停压力容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压力容器维修保养(含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报废及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因检验判断报废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废。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报废前,使用单位须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科提交申请,并配合完成注销工作。未得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私自报废、拆除压力容器。

第二十三条 出现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党委安全工作部。

 

 

 

 

 

 

 

 

 

 

 

 

 

 

附件9

天津中医药大学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所有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 实验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留学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学校安全工作重要内容,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及网页的建立、更新,二级账户的建立及维护工作,在线学习资源、视频资源及考试试题的更新及维护;

(四)负责法律法规要求须持证上岗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岗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定期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安全培训或讲座。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同时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二)负责本单位新入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操作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证、年审及鉴定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科生、研究生及留学生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的学习和考试;

(五)检查和考核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六)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学院年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培训;

(二)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人员“准入制”的实施工作,确保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获得与实验室相关联的知识、能力和符合持证上岗要求;

(三)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仪器设备和新课题首次实验前,组织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

(四)组织落实本科生、研究生及留学生进行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科技创新实验、毕业设计和实训前的安全教育;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他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实验室技术安全门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可分为通识类、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机械防护安全、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及实验废弃物安全等多个方面,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点选择不同的安全技术门类作为教育培训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一)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师生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

(四)特种设备、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精神类及麻醉药品、

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的使用和管理;

(五)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的自救、互救及报告知识;

(六)《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力求实效。

第十条 实验人员可通过《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的“在线学习”页面,进行自主学习,并按要求完成网上考试。

第十一条 通过《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实验人员,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成绩不合格者应继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附件10

天津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避免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规定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有害、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实验室要对所属人员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对危险废弃物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国家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放。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相关制度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具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根据各自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细则,明确各环节工作流程,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第六条  实验室是具体操作单位,实验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按学校规定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等工作。

第七条  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知识的培训、管理与监督,并按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九条  实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收集和存放

第十条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化学危险废弃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实验室应设置固定存放区域,并张贴警示标志。废液收集桶、利器盒等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由学校统一购置,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领。学校将定期统一组织收运和处理。

第十一条 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要求

(一)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废弃物的中文名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主要成分、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不予收集。

2.分类存放办法:一般化学废液分3类进行收集和存放,即:含卤素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盛装液体废弃物的收集桶内须保留足够空间,不能盛装过满,盛装过满极易发生外漏与喷溅意外,应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5.登录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填写待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数量及种类等信息。

(二)报废化学试剂

报废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登录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填写待处理报废化学试剂的数量及种类等信息。

(三)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化学物质的其它固体等,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进行密封。登录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填写待处理报废化学固体废物的数量及种类等信息。

(四)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五)空试剂瓶

各实验室产生的空试剂瓶,用原包装箱或纸箱包装暂存,严禁使用黄色医疗垃圾袋装载,空玻璃试剂瓶和空塑料试剂瓶应分别包装,严禁混装,并分别在包装箱上加以标注。登录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填写待处理空试剂瓶的数量及种类等信息。

(六)动物尸体

教学和科研实验中所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黄色医疗垃圾袋及利器盒密封并送至生物垃圾中转库暂存于专用冰柜中,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七)生物类废弃物

生物类废弃物应装入黄色垃圾袋及利器盒中,交由专业公司收运处置。

(八)其它废弃物

对于不属于上述类别或有疑义的废弃物,相关实验室及学院应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请专家或咨询专业机构给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排入大气。

第十三条 对于实验室废液和固定废物,学校委托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信息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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